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67號抗告人乙○○
丙○○甲○○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戊○○、庚○○、己○○間因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一二六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