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清費借貸契約或票據關係。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