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基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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