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27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伍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3月18日凌晨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段11巷1弄4之2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990公克,淨重0.2590公克,驗餘淨重0.2588公克),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71731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警於97年3月18日凌晨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段11巷1弄4之2號前,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259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588公克),有該中心97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71731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詳97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偵查卷第70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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