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拘役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列等罪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然附表編號2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又附表編號1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如附表編號1、2原確定判決
主文諭知沒收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彭義隆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刑法第227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10日│95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基隆地檢││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速偵字495號│96年度偵字777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224號│96年度基簡字第258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27日│96年2月5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1224號│96年度基簡字第258號││判├───┼─────────────┼─────────────┤│決│判決│96年1月29日│96年4月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3款│第2條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15日│拘役2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323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986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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