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抗告人 張瑞堂 (即原告)相對人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堅公司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參仟零捌拾參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貳佰零貳元。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其在第一審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就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原則上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抗告人)於第一審起訴時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3,083萬5,600元(見本院卷一第12頁至1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萬4,202元。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認定抗告人上訴利益金額為1億6,187萬5,795元,於法不合,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法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