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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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宣告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因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自民國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惟上開確定裁定,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之依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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