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家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2號上訴人 錢拯民
宋龍孫 (即 錢惠民 之承受訴訟人) 宋賢儀 (即錢惠民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錢益民
錢潔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複代理人 楊佩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