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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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翁 謝秀蘭
即 原 告 2樓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錦鳳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