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6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鐘婉菁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佘文斌許秋娥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先位之訴請求㈠確認被告佘文斌
、許秋娥就新北市○○區○○○段田心子小段85之48地號權利範
圍4分之1土地及其上824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巷
○○號4樓於民國92年4月28日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許秋娥應
將系爭房地於民國92年5月2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以新北市三重
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2年重登字第145350號收件所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之訴請求㈠被告佘文斌、許秋娥就新北
市○○區○○○段田心子小段85之48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土地及
其上824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於民國92
年4月28日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
銷。㈡被告許秋娥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92年5月28日以買賣為登
記原因以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2年重登字第145350
號收件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先位之訴系爭房地之買
賣價額3,0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備位之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所得之利益即債權金額87,267元,應以
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
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29,7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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