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斗簡調字第37號
聲請人 謝忠進
相對人 胡富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斗簡調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6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正禧
調解委員 陳錫澄
書 記 官 呂雅惠
通 譯 蕭惠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謝忠進 到
相 對 人 胡富斌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萬元整。
二、給付方式:自民國100年7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
付5,000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 請 人 謝忠進
相 對 人 胡富斌
調解委員 陳錫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記官 呂雅惠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