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調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斗簡調字第40號
  聲請人  靳綾綾
  相對人  許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斗簡調字第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6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正禧
  書 記 官 呂雅惠
  調解委員 陳錫澄
  通   譯  蕭惠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靳綾綾 到
  相 對 人 許文盛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整。
二、給付方式:自民國100年7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
  付1萬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就第一項請求金額係包括100年3月15日雙方書立之
  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請求贍養費及慰問金之給付及其他特別約
  定事項。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 請 人 靳綾綾
           相 對 人 許文盛
           調解委員 陳錫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記官 呂雅惠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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