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2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信琮
       伍俊民
       劉乃華
被   告  劉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玖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壹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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