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9號
反訴原 告 洪國墩
即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垚祥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洪國墩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褚長興 等間請求確
認之3號鐵皮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確認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355之3號鐵皮房屋所有權存在,
反訴被告應會同反訴原告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納稅義務
人名義變更為反訴原告,反訴被告自民國100年4月份起,將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355之3號鐵皮房屋坐落之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95,000元,按月
調降為55,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355之3號鐵皮房屋所有權存在,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355之3號鐵皮房屋所有權存在,反訴被告應會
同反訴原告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為
反訴原告,所得之利益為鐵皮房屋之價額,該鐵皮房屋之課稅現
值為1,485,60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485,600元,請求反
訴被告自民國100年4月份起,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355之3號鐵皮房屋坐落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每月
租金95,000元按月調降為55,000元,不定期租約,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收益價額,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以十年
計算,每月收益40,000元,1年480,000元,10年為4,800,000元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
。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