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2,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