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惟聲請人於起訴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調解
,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嗣因調解未成立,乃於30日內提
起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核閱無訛,依同法第77條之20,其應
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然聲請人共
計繳費4,200元,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
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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