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8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