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許文贊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十萬元。
二、相對人當場將本件面額共八十萬元之本票八張,交還給聲請
  人。
三、兩造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均消滅,日後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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