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偵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六七五五公
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扣案盛裝上
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
攜帶之功能,堪認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復據被告供明為
其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2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松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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