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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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明人 林昌達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昌達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異議,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海祥法官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