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選舉無效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項規定,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前段規定,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無效事件亦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9日發生效力。又聲請人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403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3月17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應於110年3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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