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918號
原   告  盧筱珊
被   告  李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
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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