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郭德田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請求消費借貸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係設於臺
中市,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