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邱虹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前,被告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間遷入臺
中市○○區○○路之戶籍地,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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