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04號
原 告 盧文檳
被 告 歐盧 如意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盧如意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10,715元(計算式:公告地價210元×17499平方公尺
÷6=610,7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僅繳納
3,200元,尚欠3,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