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3號
原   告  阮氏 明心
訴訟代理人  許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若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許若綺的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許若綺的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已在民國107年
10月23日死亡,原告請求被告的繼承人承受訴訟。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2號民事卷宗
,查悉被告的各順位繼承人(含外祖母 徐廖玉英 、母許徐秋
菊、妹 許香梅許言霈許凱萍 、子 許睿右 )都已經拋棄繼
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所以被告許若綺的遺產屬無人
承認的繼承,依照民法第1177條的規定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但是原告沒有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也沒有以許
若綺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許若綺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
人的裁定,並追加許若綺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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