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3號
原 告 阮氏 明心
訴訟代理人 許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若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許若綺的遺產管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許若綺的遺產
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已在民國107年
10月23日死亡,原告請求被告的繼承人承受訴訟。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2號民事卷宗
,查悉被告的各順位繼承人(含外祖母 徐廖玉英 、母許徐秋
菊、妹 許香梅 、 許言霈 、 許凱萍 、子 許睿右 )都已經拋棄繼
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所以被告許若綺的遺產屬無人
承認的繼承,依照民法第1177條的規定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但是原告沒有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也沒有以許
若綺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許若綺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
人的裁定,並追加許若綺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