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趙晟宏
相 對 人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且未繳納
裁判費,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7條前段所規定之
法定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10日提出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與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36,14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惟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嘉義簡易
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
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