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洪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清洪公司)、林嘉洪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清洪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12日邀同被告林嘉洪、訴外人 林水清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5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107年3月12日起至110年3月12日止,雙方約定利息按年息4.58%計付,並同意利率於原告之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後之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改按新訂季定儲利率指數加3.5%計算,原告依最新之季定儲利率指數l.08%為基準加計3.5%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利息為年息4.58%。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繳付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詎被告於108年4月12日後即未依約按時繳付本息,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388萬1955元,以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二)又被告清洪公司於107年5月3日邀同被告林嘉洪、林水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周轉金借款借款2000萬元,被告林嘉洪、林水清並於107年5月21日簽立連帶保證書予原告,表示同意在借款金額800萬元內,願擔任連帶保證人,經原告審核後,雙方約定借款期限1年,自107年5月16日起至108年5月16日止,動撥金額總餘額在800萬元內均得隨時向原告申請動用,後被告清洪公司於107年5月23日向原告申請動用300萬元,到期日至108年5月23日止,雙方約定利息按年息4.58%計付,並同意利率於原告之基準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加計16%計算,原告依最新之基準利率3.01%加計1.6%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年息4.61%之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於108年4月17日起即未能依約還清本息,迄今尚欠本金93萬3159元及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授信申請書、本票、連帶保證書、額度動用申請書、約定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3頁),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堪信為真正。被告清洪公司、林嘉洪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前開主張,應堪採信。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清洪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林嘉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玉楓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逾期清償在6│││(新臺幣)││(%)│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1│3,881,955元│自108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4.58│自108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2│933,159元│自108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4.61│自10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4,815,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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