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調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6號聲請人 蔣青蓉 即 蔣穎穎 代理人 趙友貿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