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339號

原告民族鉅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枝

訴訟代理人 柯德京

被告 陳瑩盈

訴訟代理人 陳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00號底1層之30,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人,系爭建物為民族鉅星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物,故被告應依民族鉅星大樓美好生活規約(下稱系爭規約)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90元。詎被告欠繳106年1月起至110年10月止,共58個月份之管理費,合計22,620元,屢次催繳,仍未給付,爰依系爭規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伊所有之系爭建物約8坪多,根據系爭規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是屬於名店區,每坪管理費每月45元,又依照該規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如果有閒置未使用應該管理費要打8折,而系爭建物被告已閒置已久,依照系爭規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之規定,管理費應以8折計算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㈡依據系爭規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總坪數(不含未加蓋之建物露台)之管理費計費方式,每月依分區採不同費率如下:⒈名店區每坪45元整。本件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面積約為8.67605坪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有系爭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被告陳報狀、原告之民事陳述意見狀(見卷第59頁、第91頁)附卷可查。系爭規約明定管理費之計算及繳納方式,此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被告自負有遵守系爭規約而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㈢被告雖抗辯系爭建物目前為閒置狀態,依據系爭規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建物若閒置未使用扣除該戶管理費用兩成(見卷第32頁),故被告應僅支付每月管理費310元等情,亦為原告所否認。惟觀諸原告所提出系爭建物之現場照片,系爭建物其內仍堆置物品,並非空無一物,僅未出租與他人,而係供被告或其家人自行使用等情,有現場照片附卷可查(見卷第53頁至第55頁),顯見系爭建物目前仍供被告或其家人堆置物品使用,而非擱置未予使用等情無訛。況且,依據被告所提出之繳費資料,並無法證明系爭建物曾依據系爭規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因建物閒置未使用扣除該戶管理費用兩成,每月僅繳納310元一節真實。是被告抗辯系爭建物目前乃屬閒置狀態,應給付每月管理費310元,係屬無據,尚難採憑。

 ㈣綜上,系爭建物面積約為8.67605坪,依據系爭規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每坪45元計算,系爭建物每月應繳納管理費390元(計算式:8.67605坪45元=390.42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自106年1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06年1月起至110年10月間,共欠繳58個月份之管理費,合計22,620元,係屬有據,自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2,620元及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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