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6號

原告 鄧聖

被告凌邦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邦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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