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補字第6號
原告 鄧聖 昱
兼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邦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