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20號聲請人 蕭瑞珍 相對人 謝蕭滿
翁楊照 江武林
江洽鑠 翁銘選 翁素足 楊承翰
蕭秀雲
蕭貴美 蕭敏富
蕭敏裕 陳淑靜 蕭閔元
蕭成彥 陳月霞 趙崇盛 翁文牆 蕭皓文 即 蕭成俊 之繼承人
江前課 即 江蕭葉 之繼承人
林恆生 即 蕭扶酵 之遺贈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裁判費85,051蕭瑞珍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26,040(780+800+24,200+260)同上戶政規費(戶籍謄本)255(45+60+45+105)同上合計:111,346元。一、本件原審並未合併訂立訴訟費用擔比例,故本案依起訴時土地計算價值核算各應負擔比例。本件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比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4,124,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426地號土地比例價值為4,364,787元。二、依上開比例價值,本件421地號等3筆土地(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54,098元;426地號土地(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57,248元。合計:111,346元。附表一:(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江蕭葉之繼承人(備註1)142601/00000006,0626,062謝蕭滿106045/00000004,5084,508翁楊照202044/00000008,5898,589蕭瑞珍164985/00000007,014----江武林39767/00000001,6911,691江洽鑠39767/00000001,6911,691翁銘選183429/00000007,7987,798翁素足134702/00000005,7265,726楊承翰89829/00000003,8193,819蕭秀雲16247/0000000691691蕭貴美153113/00000006,5096,509總計154,09847,084備註:
1.原共有人江蕭葉於112年9月22日逝世,繼承人為江前課。附表二:(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蕭瑞珍90/8316,200----蕭扶酵之受遺贈人(備註1)2532/166208,7228,722蕭敏富161/16625,5465,546蕭敏裕195/16626,7176,717陳淑靜160/16625,5115,511蕭閔元798/166202,7492,749蕭成俊之繼承人(備註2)799/166202,7522,752蕭成彥1031/166203,5513,551陳月霞110/16623,7893,789趙崇盛140/16624,8224,822翁文牆200/16626,8896,889總計157,24851,048備註:
1.原共有人蕭扶酵於112年11月19日逝世,並遺贈予訴外人林恆生。
2.原共有人蕭成俊於112年3月12日逝世,繼承人為被告蕭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