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7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被   告  王惠觀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7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9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蔡蓓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蓓雅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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