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6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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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被   告  蔡欣容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簡字第61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9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蔡蓓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9年2月3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
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5年4月20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新臺幣250,128元未清償,依約
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債權業經萬泰商銀於95年12月26日讓
與原告,並依法公告。為此,爰本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印鑑
、戶名暨身分證字號更換申請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欠款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蓓雅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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