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辣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RADHAN,MANASHKUMAR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68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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