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4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48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林旭榕
複 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陳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48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1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任婉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