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宏境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