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李雅鈴
相 對 人 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何淑貞 即海灣森林民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
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
,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國有財產署機關所在地位於台北市,相對人何淑
貞即海灣森林民宿住所地係在屏東縣,而本件意外發生地點
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