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小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理眾顧問有限公司
            之2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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