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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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12號聲請人 張財育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鍾怡君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一相對人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由 李元鈞 變更為鍾怡君。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元大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之清算人,元大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以104年度司字第148號裁定指定李元鈞為元大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惟原簿冊保管人李元鈞因退休擬辭任職務,經徵得鍾怡君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變更鍾怡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民事庭102年7月5日北院木民知98年度審司字第84號函、本院104年度司字第148號民事裁定、文件及簿冊保管清冊、同意書、身分證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查核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鍾怡君同意擔任元大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玉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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