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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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79號原告 張朝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遲緩兒天使樂團協會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服務證明書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從而,本件原告合計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叁仟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
333元+3,000元=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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