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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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告 李英村林宴竹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李纘泰 原告 蔡坤佑 即林宴竹之繼承人被告 林沛穎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
鄭嘉欣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顥 律師被告 彭春蘭 被告 吳印婕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英村、蔡坤佑為原告林宴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林宴竹業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0年1月25日死亡,李英村、蔡坤佑及 蔡璦如 為其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即應由李英村、蔡坤佑及蔡璦如為原告 蔡宴竹 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除原告蔡璦如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因其餘兩造迄未合法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李英村、蔡坤佑為原告蔡宴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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