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7月19日為警採尿│98年8月15日17時許│98年10月14日11時21分│││前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077、1122號│第1077、1122號│第1411、147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250號│98年度虎簡字第250號│99年度易字第8號││審││││││├───┼──────────┼──────────┼──────────┤││判決│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99年2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250號│98年度虎簡字第250號│99年度易字第8號││││││││├───┼──────────┼──────────┼──────────┤││判決確│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99年3月8日│││定日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以下空白││││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1月13日15時28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不詳日時分│││├─────┼──────────┼──────────┼──────────┤│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411、147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易字第8號││││審││││││├───┼──────────┼──────────┼──────────┤││判決│99年2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8號││││││││││├───┼──────────┼──────────┼──────────┤││判決確│99年3月8日│││││定日期││││├─┴───┼──────────┴──────────┴──────────┤│備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