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字第3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編號3至8之罪刑,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3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6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6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96年10月11日│96年10月13日│97年3月3日為警採尿回││日期││(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31│溯72小時內某時││││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619號│1619號│732、791、10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73號│97年度訴字第73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事├───┼───────────┼───────────┼───────────┤│實│判決│97年5月29日│97年5月29日│97年10月9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3號│97年度訴字第73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判決確│97年5月29日│97年5月29日│97年10月9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81號│81號│59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97年3月23日為警採尿回│97年4月30日│97年3月3日為警採尿回││日期│溯72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732、791、1014號│732、791、1014號│732、791、10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事├───┼───────────┼───────────┼───────────┤│實│判決│97年10月9日│97年10月9日│97年10月9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判決確│97年10月9日│97年10月9日│97年10月9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59號│3159號│3159號│└─────┴───────────┴───────────┴───────────┘┌─────┬───────────┬───────────┬───────────┐│編號│7│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97年3月20日│97年4月30日│(以下空白)││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732、791、1014號│732、791、101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事├───┼───────────┼───────────┼───────────┤│實│判決│97年10月9日│97年10月9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97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判決確│97年10月9日│97年10月9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59號│3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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