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89號原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原告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星光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7737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抗辯原告所派任之總幹事 郭文溪 與被告前任主委何三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侵占被告所有存放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存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之事實,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7737號偵查案件偵察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