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89號原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星光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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