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期森 (原名 曹迎曦 )、 曹承曦 間撤銷遺產
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曹期森(原名曹迎曦)尚欠聲請
人新台幣578,952元及利息未清償。相對人曹期森(原名曹
迎曦)之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相對人曹期森(原名曹迎曦
)如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
,乃將該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曹承曦,聲請人請
求相對人應將不動產分割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公同共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函請相對人
就本件聲請調解之內容陳報意見,然相對人曹承曦具狀表示
不接受調解等語,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調解依當事人之
狀況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