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陳鴻瑩
被   告  方昭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
┌─┬─────┬─────┬────────────┬──────────────┐
│編│原債權銀行│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項目││利率│起迄日│利率│起迄日│
├─┼─────┼─────┼───┼────────┼───┼──────────┤
│1│日盛國際商│166,829元│12.88%│自民國95年8月26│1.288%│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
││業銀行│││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民國96年2月25日止│
│├─────┤││├───┼──────────┤
││信用貸款││││2.576%│自民國96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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