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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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益論 指定辯護人 程高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益論於99年間因罹腹膜炎併發症,導致腹壓上升,賜系膜破裂及腹股溝下合骨板破裂,而腹腔中、下段腸道約100至130公分,陷落至左右部陰囊,經醫師警告如不在1至2年內接受腸道整合手術及腹股溝接合手術,以被告之年齡會於2至3年內引發先列線癌。現被告下體不時有炎熱感及疼痛不堪,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00年9月2日,以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經判處重刑,被告之羈押原因,依舊存在,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又被告所述之病況,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有需要,亦可向看守所聲請戒護就醫,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彭筱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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