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小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小字第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子强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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